2024-10-31 09:47:13 来源:常德工伤保险
2019年8月14日浙江A公司指派驾驶员邱某、王某驾驶半挂车,从浙江衢州出发运送氯甲烷至北京市房山区B公司,8月15日晚到达目的地,因B公司无法及时安排卸货,邱某与王某滞留于B公司危化品停车场。
8月17日上午,邱某离开停车场前往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其堂兄家中,邱某当晚聚餐并饮酒后留宿。
8月18日上午,邱某在其堂兄家中死亡,经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调查后出具《关于邱某死亡的调查结论书》认定:1、结合案情,邱某符合猝死,不排除胃内容物反流阻塞气道致其窒息死亡;2、其死亡前饮用过大量的酒;3、邱某死亡不属于刑事案件。
邱某家属向A公司所在地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部门经调查核实后认定,邱某的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或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本案经法院一审、二审后,维持人社部门不予认定工伤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