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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名称:常德市老科学技术工作者协会(简称常德市老科协)。英文译名:THE  SOCLETY  OF  VETERAN  SCLENTLFIC  AND  TECHNICAL  WORKERS  OF  CHANGDE  CITY   (缩写SVSTW.C)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以老科技工作者为主体,有老干部、老企业家和老工人技师、农村科技致富能人等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非营利性老龄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老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本会由各区县(市)老科技工作者团体、市直行业系统、行政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及大专院校的老科技工作者团体组成,是常德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学会成员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和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方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团结广大老科技工作者,积极参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为科技进步、经济繁荣、社会发展与和谐、民族振兴再做贡献,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本会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风尚,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围绕中心,针对需求,发挥优势,体现特色,量力而为,务求实效”的工作原则。遵循“保健康、献余热、促和谐”的总体要求。

第四条  本会挂靠中共常德市委老干部局,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常德市科学技术协会与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常德市民政局的指导和管理。同时,接受湖南省老科学技术工作者协会的工作指导。

第五条  本会会址:常德市武陵区体育路2号常德市老干部活动中心。(邮编:4150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争取各级党政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加强老科技工作者团体之间的联系和协作、沟通信息、交流经验,促进全市老科协组织健康持续发展;

二、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反映老科技工作者的呼声、建议和要求,维护老科技工作者及其团体的合法权益、创造宽松的社会环境、为老科技工作者参与社会经济发展拓宽渠道、搭建平台、提供服务和支持;

三、开展调查研究、建言献策、理论创新、决策论证、项目评估等专业技术服务活动;

四、发挥老科技工作者的专业特长,广泛开展科学技术普及工作,重点面向青少年进行科普宣传教育,面向农村和城市社区开展科普工作,加强科普志愿者队伍建设,为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和思想道德素质做出贡献;

五、鼓励会员创新创业,开展科技研发、科技攻关、科技推广、科技咨询和科技培训,依法兴办生产经营、科教文化、医疗卫生等各类实体以及社会公益事业;

六、发动老科技工作者面向贫困地区,开展科技扶贫工作;

七、组织老科协会员开展自我保健和科学健身活动、促进中老年人身心健康;

八、加强同国内外各级老科技工作者团体及港、澳、台老科技人员及其团体的友好交往与合作,研究、探讨老科技工作者及其团体的工作活动规律及事业发展;

九、依照有关规定经批准,表彰奖励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做出贡献的老科技工作者,弘扬“开拓、奉献、求实、创新”精神;

十、举办为老科协会员服务的福利事业,建立走访慰问和救助制度,关心老科协会员的身心健康,努力建设老科技工作者之家。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由直属分会、团体会员、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条件:

一、直属分会条件:凡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按规定缴纳会费的下列老科技工作者团体,经申请批准,可登记成为本会的直属分会。直属分会为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团体会员。

1、市直行业系统、行政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大中型企业的老科技工作者团体;

2、驻市中央和省属大中型企业、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及其他单位的老科技工作者团体;

二、团体会员条件:凡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按规定缴纳会费的下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老科技工作者团体,经申请批准,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1、各区县(市)老科学技术工作者协会;

2、驻市中央和省属大中型企业、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及其他单位的老科技工作者团体。

三、个人会员条件:凡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按规定缴纳会费的下列人员均可向本会各直属分会、团体会员组织提出申请,经批准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1、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及技术职称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或达到、接近退休年龄的科技工作者;

2、一般应具有副科级以上(含副科级)资格的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老干部;

3、曾任过乡镇主要职务的退休乡镇干部,乡镇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可申请加入乡镇老科协;

4、曾任过村级职务的村干部,专业技术人员、致富能人可申请加入村级老科协,成为村级老科协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团体会员(含直属分会):

1、提交书面申请报告(附挂靠单位意见或社团登记证复印件);

2、填写申请入会登记表;

3、经本会办事机构审核,常务理事会批准,本会发文批复接纳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

1、向本会的直属分会或团体会员单位申请并填写个人会员登记表;

2、经本会授权各直属分会或团体会员单位审核批准接纳为本会会员并填发会员证;

3、在市内外有影响、有突出贡献的知名老科技工作者、热心支持老科协事业的知名人士、老领导干部、老企业家、农村科技致富带头人愿意加入本会的,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可直接接纳为个人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团体会员单位有权选派代表参加本会的代表大会,代表有选举权、表决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权对本会的工作活动提出建议和提案,监督与批评;

三、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培训学习;

五、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信息、资料和服务;

六、会员因年事或身体条件等原因不能参加本会的正常活动,经本人申请,可以转为名誉会员或退会;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一、自觉遵守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热情为本会的组织建设和自身建设献计献策;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

一、团体会员(含直属分会)退会应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向社团登记机关报告备案;

二、个人退会应向所在分会或协会组织提交书面申请并交出会员证;

三、团体会员(含直属分会)或个人会员如果一年不按规定缴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或受到国家法律制裁的,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

第十四条  本会坚持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实行民主办会和民主管理。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每届任期五年。代表名额由常务理事会确定。代表人选由团体会员单位分别组织会员协商或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讨论并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本会终止活动或解散事宜;

六、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每届任期五年,理事可连选连任,但任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届。会员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它的任期相应地改变。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的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

三、选举和按程序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决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和名誉理事;

五、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审议增补理事;

九、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十、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全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全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常务理事会召集,如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团体会员单位(含直属分会)排第一的会长、本会正、副会长及秘书长,一般应当选为常务理事,如上述人员变动,则由接任者担任,原任自然消失。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的第一、五、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由会长临时召集,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具有较大的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但原则上不超过两届,任职年龄按有关规定执行。因特殊原因超过任职年龄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会长为本会的总牵头人,必要时可以明确一名副会长兼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召集理事全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督导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全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主持召开由正、副会长参加的会长办公会议或工作办公会,办公会议至少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必要时直接对秘书长和办事机构交办工作任务;

第二十七条  本会主持日常工作的会长、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直属分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办事机构由办公室、自我保健服务中心组成,在会长、秘书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

第二十九条  经费来源:

一、政府支持;

二、企事业单位资助;

三、个人捐赠;

四、收取会费;

五、依法开展科技服务和咨询服务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老科协组织建设发展所需,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实行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依法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凭证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及所属企事业经营实体机构的财产和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私分。

第三十六条  本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待遇本着奉献为主,适当补贴的原则实行。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保险待遇参照本市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的15日内,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批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使命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工作以外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留下的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宜。

第八章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866日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